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定名為: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簡稱北京綠盟。英文名稱Green Building Association(Beijing),英文簡稱GBA。
第二條 本團體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北京百高建筑科學研究院牽頭,聯絡行業內36家知名機構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自覺加強誠信自律建設。本團體團結全國建筑產業單位和個人,通過搭建“政、商、產、學、研、用”交流合作平臺,以建筑科技創新為先導,以整合各類優勢資源為手段,打通綠色建筑產業鏈條,構建全國綠色建筑產業體系,推動綠色建筑更高更快發展,促進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建設與發展。
第四條 本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本團體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指導單位是北京市人民政府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黨建領導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辦公住所:北京市豐臺區馬家堡西路城南大道1025室。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組織綠色建筑科研活動;制定技術標準;進行聯合攻關;推廣新工藝、新材料與科研成果;開展專業咨詢、培訓與會展;培養技術人才;出版和編輯專業刊物;承接政府委托事項;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具體為:
(一)組織綠色建筑科研活動,研發綠色建筑設施設備和建材部品,出版和編輯會刊及技術專業刊物和書籍;
(二)制定有關綠色建筑規范規程性技術團體標準;進行科研聯合攻關,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與科研成果應用;
(三)開展綠色建筑有關專業技術咨詢、培訓與考核評估認證、培養有關關鍵技術崗位專業技術人才,培養一線產業工人技術技能;
(四)承接政府委托事項,開展建設工程領域各項技術科研實踐活動,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由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秘書處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單位會員需提供營業執照復印件、單位情況介紹,個人會員提供身份證復印件、職稱證書復印件;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權;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可享有聯盟會員單位業務范圍內的聯盟優惠政策;
(七)可享有參加聯盟舉辦的各類學術交流會、產品推廣大會、技術攻關支持、年度峰會等活動,并優先承接政府委托的各種科研課題;
(八)可優先獲得社會企事業單位委托聯盟有償服務的各類咨詢項目、研究項目以及服務項目。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制定會員代表產生的辦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召開換屆會員代表大會30日前,應將換屆準備材料送至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確認符合換屆條件后方可召開。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授權有關機構或人員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和辦公住所的變更;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監事會提出的對本團體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議不得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長擔任。已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
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長任期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理事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設監事會,由五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是: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團體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團體成員違反本團體紀律,損害本團體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團體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團體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代表大會制定或修改的會費標準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政府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收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程序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經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18年9月8日第二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表決通過。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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