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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社會統一信用代碼為:51110000306380122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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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會員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14 

                        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會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以下簡稱GBA)會員的規范化管理,強化GBA組織建設,實現行業自律,保證會員依法合規履行義務,公開透明行使權力,切實保障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我國綠色建筑產業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家發改委、民政部、財政部、國資委聯合制定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行業協會商會收費管理的意見》(發改經體[2017]1999號)精神,現將《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會員管理辦法》予以修訂,形成本辦法。

                          第二條 GBA實行會員制管理,其宗旨為:

                          (一)建立科學規范的會員組織網絡系統、行業信息快速傳遞系統、會員互助互惠發展系統,會員全方位服務系統以及行業標桿實體孵化系統。不斷聚焦產業、聚集資源、聚攏人才,增強凝聚力,共謀產業發展。

                          (二)積極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大力普及和推廣行業新技術、新成果、新產品。提高會員單位經營管理水平,拓展產品營銷及咨詢服務市場,提振我國綠色建筑產業發展的環境氛圍。

                          (三)為會員單位提供戰略指導、技術支持、資本運作、人才訓練、聯合攻關、后勤服務等系列服務工作,不斷提高綠色建筑產業健康發展的速度與質量,全面推動綠色建筑行業健康可持續發展。

                          第三條 會員享有《條例》、《章程》規定的權利,負有履行《章程》規定的義務。GBA會員由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秘書處下設的會員部負責會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凡擁護《GBA章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承諾行業自律,執行GBA各項決議,信守會員互助體系協議條款,自愿履行會員義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自然人個人,滿足GBA入會條件的,均可申請加入GBA。

                          第五條 GBA會員分為: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類型。各類型會員等級為普通會員、高級(職務)會員和終身會員。

                          (一)普通會員是指擁護GBA章程,遵守GBA各項決議,認同GBA辦會宗旨,甘心為GBA做出貢獻,自愿加入GBA的行業人士和單位團體,享有基本的專項會員服務項目。

                          普通會員不限定人數。

                          (二)高級(職務)會員是指在聯盟發起成立進程及發展過程中起到核心組織、領導、統籌、協調作用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高級(職務)會員擁有GBA最高決策權及高級提案權。當選聯盟理事會職務人員(包括理事),自動享有會員資格。主要包括:GBA常務理事會委員職務(共9位常務委員,含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GBA理事會委員職務含副理事長、副秘書長、專業委員會主任(共30位理事委員)。

                          (三)上述(一)、(二)的團體會員或個人會員可根據實際情況申請減免當年會費。符合減免的情況包括:

                          1.GBA為全體會員提供專項服務面向社會名流和專業知名人士以及為GBA做出較大貢獻的行業專業人士特別邀請加盟的會員,比如:律師、會計師、高級咨詢顧問以及高級專業技術人員(須提供相關證明文件)等;

                          2.互為單位會員的免會費的社團組織;

                          3.其它減免的情況。

                          (四)終身會員是指忠實GBA的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無需是職務(高級)會員。團體(單位)會員連續繳納會費10年以上,個人會員連續繳納會費5年以上均可被認定為終身會員。達到終身會員的團體(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聯盟將予以媒體公示。

                          第六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單位或個人均應先向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以下簡稱:GBA)會員部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個人會員入會申請書》或《團體會員入會申請書》。

                          (二) 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民非企業)申請時應提供當地工商部門/民政部門核發的營業執照/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并注明①“僅作為辦理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入會使用”;②“與原件一致”及③加蓋公章)和企業/社會團體(基金會、民非企業)簡介;

                          個人申請時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局核發的身份證(復印件)和個人履歷;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一寸)二張。

                          (三)申請成為理事(副秘書長)(含)以上會員的,需經GBA已入會會員書面推薦及提供該團體單位的信用等級及在業內的影響力等資料。

                          (四)手續完備后,由會員部根據所申請的會員類型,提交相關部門和領導審批,審批時限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普通會員)。

                          (五)申請理事(副秘書長)(含)以上會員入會,須通過理事長辦公會審核通過,經理事會批準,進行為期七日的公示后,方可入會GBA;理事(副秘書長)(不含)以下會員入會須經分管副理事長審核批準后入會GBA。

                          (六) 獲得入會資格的團體(單位)會員交納會費后頒發會員證書、銅牌。

                          獲得入會資格的個人會員在交納會費后頒發會員證書、會徽。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批準入會:

                          (一)被剝奪政治權利,刑罰執行未終了的個人;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的或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處于破產整頓期間的企業;

                          (四)在申報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五)嚴重違反GBA章程,損害GBA聲譽,被GBA除名未逾五年的;

                          (六)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會員可以兼任GBA最多兩個職務,同時擁有兩個職務的職權,也同時承擔相應的義務。

                          注:成立專委會的負責人會員等級最低級別為理事(或副秘書長),專委會負責人(主任)為一個職務,理事(副秘書長)是一個職務。

                          第三章 會費

                          第九條 根據《民政部、財政部關于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和《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章程》有關規定,結合本行業企業及從業人士的具體情況收取會費。會費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

                          第十條 會費是GBA各類活動的主要經費來源,凡經GBA批準入會的會員,必須按照《章程》規定,按時繳納會費。對不按規定繳納會費的會員,按GBA章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會費標準按會員的不同性質類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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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條 會費主要開支范圍:GBA日常辦公費用、官方網站建設及管理費用、人員工資支出、組織開展活動支出、為會員提供服務的開支、科研項目扶持支出、公益培訓費用支出等。

                          第十三條 會費使用規定:

                          (一)會費主要用于GBA正常運行和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開支,嚴禁挪作他用;

                          (二)重大活動經費支出需經理事長辦公會會議審議通過,由理事長簽批后才能開支;

                          (三)一般性活動經費支出:50000元(不含)以上的經理事長辦公會會議討論審批;10000元(不含)—50000元(含)的由理事長審批;500元(不含)—10000元(含)由分管財務的副理事長審批簽字;

                          (四)日常支出在500元(含)以下的由秘書長審批。

                          第十四條 會費管理是GBA財務管理的重點,聯盟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GBA收取會費一律使用財政部門印(監)制的社會團體會費收據。

                          第十六條 會費由GBA財務部門負責收取和管理,納入GBA財務預算管理范圍。

                          會員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繳納會費:

                          (一)現金繳納;

                          (二)通過銀行匯至GBA財務專用帳戶;

                          (三)通過掃碼收款形式繳納;

                          (四)支票繳納。

                          第十七條 財務部每月月底向GBA理事長(主席)報告財務開支情況,接受理事會、監事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對會費收到情況的審查,并在社會團體年檢時向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報告會費收到情況。

                          第四章 會員義務

                          第十八條 作為GBA會員應履行的義務:

                          (一)遵守《GBA章程》和有關規定,執行GBA決議;履行會員公約;促進GBA事業發展;

                          (二)維護GBA合法權益和聲譽及形象,不得以GBA會員身份從事任何違背社會公德的活動;不得以個人身份接受社會給予的贊助與捐贈;

                          (三)關心GBA的工作,參加聯盟工作會議和技術科研業務活動,完成GBA交辦的有關事宜;

                          (四)積極參與GBA組織的有關活動,向GBA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提出開展活動的建議;

                          (五)按時注冊登記,按時交納會費。

                          第五章 互惠互利機制

                          第十九條 互相幫助

                          (一)GBA會員均須敬奉和恪守“孤雁難飛,孤掌難鳴,既與人同樂,亦與人同憂,與君遠相知,不道云海深,以我所長補人之短,亦以人所長互補其短”古訓,應團結在一起抱團取暖,與本聯盟會員共建美好未來。如果本聯盟會員遭遇到以自身之力無法解決的困難,凡本聯盟會員均有義務提供資金、技術、人才、技能、服務方面的有償或無償支持與援助。

                          (二)在伸出援手開展有償支持與援助時,應以最優惠的政策進行幫扶,杜絕見利忘義、落井下石行為。

                          第二十條 互相采購與互相優惠

                          (一)GBA會員經營過程中有采購需求時,在同質同價的情況下須優先采購本聯盟其他會員經營的商品、產品、資金、技術、服務。

                          (二)GBA會員在為本聯盟其他會員提供商品、產品、資金、技術、服務的時候,須按市場價格給予同盟會員打折優惠,具體優惠比率按提供種類情形給予5%-20%的打折優惠。杜絕虛假優惠和欺詐性優惠行為。

                          第二十一條 互相合作協作

                          GBA會員有對外合作的項目,在同等條件下均須優先選擇同盟會員進行項目合作,同盟會員合作時堅守“以誠相待、互惠互利、合作共贏”原則,杜絕利益不對等、欺行霸市、傲視同盟的合作形式。

                          第六章 獎勵、懲戒、退會

                          第二十二條 獎勵

                          凡GBA會員對聯盟及聯盟會員做出貢獻的,GBA將根據貢獻大小給予榮譽獎勵和物質獎勵以及其他形式的經濟獎勵。

                          榮譽獎勵包括但不限于:“優秀、杰出、領先、推薦、特殊、特約”等數十項榮譽稱號(單位及其產品獎牌、獎杯、獎狀)。

                          物質獎勵包括但不限于:“電子、電氣、數碼、刊物、度假” 等數十種物質紀念品。

                          其他經濟獎勵包括但不限于:“現金、證券、代金券、有償服務” 等等。

                          注:上述獎勵與《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法》相違背的按《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三條 懲戒處罰

                          違反《GBA章程》、《相關制度》、《會員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會員給予口頭警告、通報批評、勸其退會或除名。

                          (一)GBA召開的會員(代表)大會不請假無故不到者,予以除名處理;

                          (二)凡無故不參加GBA的各類活動或低于2次者,在全體會員大會上通報批評,如果有三次未參加者,予以除名處理;

                          (三)凡在活動期間不遵守紀律者,當場口頭(警告)批評,如造成嚴重后果者,予以除名處理;

                          (四)在GBA各項活動中不服從安排,持消極態度者,給予口頭警告,因消極怠工而產生嚴重后果者,予以除名處理;

                          (五)損害GBA聲譽和形象,對GBA名譽造成重大影響者,給予口頭(警告)批評,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處理;

                          (六)以權謀私、作風不正者,給予口頭(警告)批評,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處理。

                          (七)不嚴格執行會員公約、行業自律、未加強與會員同盟合作、不履行行業義務者,給予口頭(警告)批評,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處理。

                          第二十四條 退會

                          GBA會員退會自主自由,具體執行:

                          (一)凡GBA會員履行完成與聯盟合作合同并清算財務款項后,可以隨時書面提出退會。

                          (二)凡GBA會員在提出退會前未與聯盟有合作協議的,可以隨時書面提出退會。

                          (三)凡GBA會員在提出退會前有合作協議正在履行中的,不能提出退會。

                          (四)凡GBA會員提出退會的,聯盟不予退還已經繳納的會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為了更好的服務聯盟各級會員,滿足聯盟發展需要,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決定本辦法每兩年由秘書處組織修訂一次。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于2014年7月7日一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分別于2018年6月30日、2020年12月26日會員(代表)大會分別進行了修改。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聯盟秘書處負責解釋。

                          北京綠色建筑產業聯盟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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